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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峰泉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泉,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395号原告:何峰泉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炳、范佳林,德清县洛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伟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何峰泉诉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暂计2016年4月-8月、按月息1分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沈筱婕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峰泉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伟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何峰泉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但至今尚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合法合理,予以支持,但应对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峰泉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50元(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峰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何峰泉负担0.5元,被告林伟负担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无代书记员 童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