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1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唐瑜阳,唐多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唐瑜阳,阳灿玉,唐多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25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负责人:曲亮,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元,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杰,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瑜阳,女,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阳灿玉,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多全,女,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唐瑜阳、阳灿玉、唐多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