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与张域宽、王桂林、张域广、曹明全、袁献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张域宽,王桂林,张域广,曹明全,袁献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25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翟明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域宽,男,汉族。被告王桂林,女,汉族。被告张域广,男,汉族。被告曹明全,男,汉族。被告袁献伦,男,汉族。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与被告张域宽、王桂林、张域广、曹明全、袁献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的被告张域宽、王桂林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逄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