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小林与徐小勇、叶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林,徐小勇,叶辉,陈庆,谢卫权,杜依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638号原告:刘小林,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徐小勇,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叶辉,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陈庆,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谢卫权,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杜依依,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刘小林与被告徐小勇、叶辉、陈庆、谢卫权、杜依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进行立案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小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刘小林负担。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吴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