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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会玲与被上诉人马文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会玲,马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会玲,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学,男,现年72岁,回族。上诉人马会玲因与被上诉人马文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马会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会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会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紫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