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巩义市北山口明业石料厂与巩义市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北山口明业石料厂,巩义市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388号原告:巩义市北山口明业石料厂。经营场所:巩义市。实际经营者:刘忠兰,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巩义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现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巩义市北山口明业石料厂与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本院通知原告在2016年9月20日前预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通知的时间内缴纳。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义市北山口明业石料厂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赵春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