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贾凤芝与郭树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0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芝,郭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贾凤芝。被执行人郭树国。关于贾凤芝与郭树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树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树国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每月冻结21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瑞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