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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姜黎民与张富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黎民,张富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姜黎民与张富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285号原告:姜黎民,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芝,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彬,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黎民与被告张富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姜黎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黎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黎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黎民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