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10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姜黎民与张富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黎民,张富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姜黎民与张富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285号原告:姜黎民,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芝,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彬,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黎民与被告张富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姜黎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黎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黎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黎民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