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5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523民初997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县城关京九路北湾。被告李某,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新县城关京九路北湾。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锡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