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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5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523民初997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县城关京九路北湾。被告李某,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新县城关京九路北湾。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锡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