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韩邢志刚与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邢志刚,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324号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种植业从业人员。被告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邢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邢志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人民陪审员 舒海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