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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团湘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3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余胜军(已因本案被判刑)两人商量一起聚众赌博,后两人找到唐培旺(已因本案被判刑),让唐培旺到两人的赌场内从事发牌、抽水的工作,每次支付唐培旺人民币800元的工资。2016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余胜军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京海宾馆8401房,召集了20多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不管如何输赢,被告人李某、余胜军都会安排唐培旺在发牌的同时每把牌抽取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水钱”。2月26日2时20分许,民警在京海宾馆8401房将余胜军、唐培旺抓获,同时抓获参赌人员20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17200元。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果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颖欣曾昭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