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怀碧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张怀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495号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希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79603192P。法定代表人陈贵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军,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碧,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徐必军,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张怀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张怀碧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怀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张怀碧诉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一)项的规定,应当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怀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0503民初1495号)案件并入张怀碧诉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0503民初1404号)案件中进行审理。二、终结将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怀碧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雍定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