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德坤与夏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坤,夏邑县公安局,李马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81行初47号原告李德坤,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高圣伟,局长。负责人司圣现,夏邑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景坤,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枫桥,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李马氏,女,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克礼,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月玲,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德坤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李德坤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坤负担。审判长 史 霞审判员 程 杰审判员 姬钦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