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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辉与朱浏红、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朱浏红,张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869号申请执行人陈辉。委托代理人张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浏红。被执行人张玉峰。陈辉与朱浏红、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截止2015年12月22日,朱浏红结欠陈辉本金及利息合计70000元,由朱浏红分13期归还:2016年1月31日之前归还5000元,201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各归还5000元,2017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各归还6250元,2018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各归还5000元。如果朱浏红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义务,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履行期数乘以1000元/期计算,陈辉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玉峰对朱浏红的上述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朱浏红负担。因朱浏红、张玉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辉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575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朱浏红、张玉峰归还陈辉6万元,协议第一期5万元于2016年9月20日前履行完毕(两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协议第一期5万元),本期履行完毕后,陈辉不再要求张玉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剩余1万元由朱浏红从2016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陈辉1000元至付清为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东昕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