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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凯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凯杰,董军,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凯杰,男,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青海省民和县,现住青海省民和县兴川小区5号楼1单元142室。被执行人董军,男,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青海省西蒙古族藏族自治洲大柴旦人民东路7号。被执行人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洲大些旦行委人民路和中天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凯杰、董军、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委托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