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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少春中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少春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43-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必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俊,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住所地:南昌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郑韶春,职务:校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赣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2320120.68元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1854842.82元从200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11年8月19日止,2320120.68元从2011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建筑工程款8265277.86元的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7年9月15日计算到2011年8月19日止)、违约金2375440.8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335554元,由于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至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人民币7216776.43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