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尹翠兰与钱珉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翠兰,钱珉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364号原告:尹翠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珉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池上新村一区一排1-3号。负责人:朱卫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森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翠兰诉被告钱珉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翠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