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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友良诉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良,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友良,男,1966年11月16日生,四川省泸县人。被执行人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法定代表人:王占英,系该厂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李友良与被执行人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合同纠纷一案,广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八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及运费人民币77742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88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2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不善,并下落不明。其厂的两个炉子因欠电费,已被本院强制租赁给他人生产经营,所得租金用于还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 广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大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