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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立军与钱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军,钱广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2686号原告(反诉被告):孙立军,男,1977年7月10日生,阜阳铁路局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环城北路永安。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坤鹏,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钱广军,男,1979年11月22日生,河南省固始县王流镇政府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洪传富,男,系钱广军岳父。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孙立军诉被告(反诉原告)钱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孙立军反诉钱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立军委托代理人滑培楠、李坤鹏,钱广军委托代理人洪传富、洪永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孙立军诉称:双方经房屋中介公司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就孙立军购买钱广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999号御龙湾11幢3302号,房产权证号:合国有(2015)第蜀山20778号房屋一套达成一致协议,并于2015年9月6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协议。后孙立军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于2015年11月2日领取了上述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为合蜀字第8140119121,但钱广军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不再协助原告办理其他过户手续。致使孙立军无法得到房屋以及无法办理水、电、气等过户手续。请求依法判令:1、钱广军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及设备,协助孙立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2、钱广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孙立军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钱广军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及设备(空调、冰箱、洗衣机、彩电各壹台、床贰张、热水器壹台、沙发壹组),协助孙立军办理水、电、燃气的过户手续。钱广军反诉称:2015年9月6日,钱广军的岳父洪传富与孙立军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首付43.8万元(加定金2万元合计为45.8万元),余款孙立军和中介公司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由孙立军在阜阳市铁路公积金贷款,如不能贷款,要一次性付款。2015年12月6日满三个月后,钱广军即委托岳父洪传富向中介公司和孙立军追讨余款45万元。为了维权,洪传富两次将中介公司的大门锁住。第一次锁门时,洪传富为了要房款,主动报警求助,警察当时讲现在房屋已经开始涨价了,如果钱广军违约不付房钱,房子就不卖,但钱广军并未听从其建议,只想尽快拿钱在固始县买房。因为固始有开发商宣传在2015年12月31日前订房可以打8.5折,并有税收优惠以及政府补贴。第一次锁中介公司门时,孙立军讲在蚌埠上班,始终不来。到2016年元月份,孙立军仍然没有付款,钱广军的岳父第二次将中介公司的门给锁上,中介公司也认为是孙立军违约,是孙立军在公积金贷款中为了不交房屋评估费,通过人情关系免费办理,拖了近3个月也没有办好。在钱广军多次催孙立军付房款情况下,孙立军才交的评估费用办理贷款手续。2016年1月22日,在中介公司协调下,中介公司让钱广军作出让步,为此就支付房款达成一个协议,孙立军承诺2016年1月26日放款,1月29日钱广军要拿到房款,但至今孙立军都没有付清房款,钱广军的岳父为了要房款,在要钱的路上出了车祸。孙立军违约后,中介公司协调赔偿给钱广军2万元违约金,但孙立军只愿意付1.5万元,就孙立军应赔偿的违约金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钱广军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孙立军支付违约金,钱广军既然将房子卖了,虽然房子涨价,孙立军违约,但钱广军无意要回房子,只要孙立军赔偿钱广军违约金。请求依法判令:1、孙立军向钱广军支付违约金6万元;2、孙立军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钱广军陈述违约金6万元的计算方法为:购房款90.8万元,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6月20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为53662元,全部购房款付清前,孙立军仍要支付违约金。钱广军针对孙立军的本诉请求辩称:要求孙立军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支付房款30万元,就孙立军违约给钱广军造成的损失将在反诉中主张;2、驳回孙立军要求钱广军赔偿违约金的诉请,在孙立军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房屋可立即交付;3、孙立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1)孙立军诉称钱广军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办理了过户手续;(2)孙立军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钱广军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钱广军支付违约金。(3)钱广军不存在违约行为,在钱广军没有收到房屋全款的情况下,不可能交付房屋,只要孙立军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可立即交付。孙立军针对钱广军的反诉请求辩称:1、孙立军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应驳回钱广军的反诉请求;2、钱广军违约,至今不交付房屋,按照钱广军与被孙立军签订的补充协议第5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内容为:存量房坐落在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999号御龙湾11幢,权属证号为:合产字第8110028792,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玖拾万捌仟元整。双方约定: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逾期未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存量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逾期超过十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逾期未超过十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逾期超过十日后,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当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附件一约定的设备为空调、冰箱、洗衣机、彩电各壹台,床贰张,热水器壹台,沙发壹组。合同附件二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存量房验收交付后,与乙方或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下,办理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过户手续。合同附件四约定:2015年10月16日前将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元(不含定金)存入托管账号;甲方同意乙方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乙方于2015年9月6日向甲方支付定金贰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物业交接: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房产证和贷款下来后七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合同签订后,孙立军向钱广军支付定金2万元,2015年10月9日支付43万元。2015年10月27日,双方与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签订的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约定:托管金额458000元;第一次于2015年10月27日存入158000元;住房公积金贷款300000元。2016年2月1日,双方同意钱广军从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提取购房款15.8万元。2015年11月2日,涉案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999号御龙湾11幢3302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孙立军名下。2016年元月,孙立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签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担保合同,2016年2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将30万元贷款转至孙立军账户,2016年2月25日,该款项转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2016年1月22日,双方为贷款30万元的支付时间发生争议,钱广军要求在农历20即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孙立军未提出异议并在钱广军代理人洪传富书写的同意农历二十前拿款,别的不好定论的条据上签名。孙立军虽提出该条据上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孙立军提出30万元贷款转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其本人和中介公司多次通知钱广军支取房款,钱广军一直不愿支取,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孙立军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房地产经纪合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房地产权证、钱广军出具的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税务发票及转账记录,钱广军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地产经纪合同、收件清单、资金托管协议、孙立军签名的书面记录在卷证实。钱广军提供的流程,孙立军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该流程书写人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钱广军提供的固始县人民政府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证明、交通试过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刘陆红出具的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钱广军提供的发票及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孙立军已按约支付除公积金贷款外的购房款60.8万元。合同对30万元公积金贷款的支付时间未作约定,钱广军提出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孙立军应支付全部购房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钱广军提供的2016年1月22日由孙立军签名的条据表明孙立军同意于2016年元月29日(农历20)支付公积金贷款30万元,现孙立军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2月25日公积金贷款30万元转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后已通知钱广军办理购房款支付及房屋交接手续,故孙立军主张钱广军未按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在孙立军房产证和贷款下来后七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孙立军要求钱广军交付房屋及合同约定设备(空调、冰箱、洗衣机、彩电各壹台,床贰张,热水器壹台,沙发壹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立军要求钱广军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水、电、煤气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立军要求钱广军支付违约金81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立军未按约于2016年1月29日支付30万元购房款构成违约,应自2016年1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孙立军3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已于2016年2月25日转入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庭审中,双方因违约金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办理购房款支付及房屋交接手续,故孙立军应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钱广军至2016年6月20日(开庭之日)的违约金12780元,钱广军反诉要求孙立军支付违约金6万元,超过1278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钱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999号御龙湾11幢3302室房屋及设备(空调、冰箱、洗衣机、彩电各壹台,床贰张,热水器壹台,沙发壹组)交付给孙立军,并协助孙立军办理水、电、煤气过户手续;二、孙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钱广军违约金12780元;三、驳回孙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钱广军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2元,反诉费1300元,由孙立军负担13082元;钱广军负担1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李萍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