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与田国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田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国伟。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国伟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书。孝南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为3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执3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