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庆飞与陶标、陶赞赞其他案由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287号本院在执行王庆飞与陶某甲、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某甲、陶某乙拒不履行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庆飞121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陶某甲(女,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09105686)、陶某乙(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