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莫四妹诉陈秋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四妹,陈秋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财保32号申请人莫四妹,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申请人陈秋儿,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人莫四妹与被申请人陈秋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和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坐落在茶陵县腊园社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愿将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80000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日后判决顺利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且向本院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陈秋儿座落在在茶陵县腊园社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莫四妹建设银行账号上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温鑫审 判 员 朱邦华审 判 员 戴梓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卓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