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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盛安鞋材有限公司、李兆暖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盛安鞋材有限公司,李兆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18号申请人青岛盛安鞋材有限公司,山东即墨市普东镇洪沟村268号。法定代表人王慧丽,经理被申请人李兆暖,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即墨市。申请人青岛盛安鞋材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李兆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即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保险理赔款)21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兆暖在即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保险理赔款)210万元或银行存款和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财产一宗。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紫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