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2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美坤与何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坤,何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打印份数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美坤,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伟军,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仿,居民。申请执行人谢美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何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劳务费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6年2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美坤与被执行人何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仿一次性支付9887元给申请执行人谢美坤,申请执行人谢美坤放弃部分违约金及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小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