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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董葵花与马海宏、蔺宏发、汪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葵花,马海宏,蔺宏发,汪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470号原告:董葵花,女,汉族,1949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马海宏,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教师,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蔺宏发,男,汉族,约40岁,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汪宏林,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原告董葵花与被告马海宏、蔺宏发、汪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董葵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葵花以被告汪宏林无法找到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葵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原告董葵花负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