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董葵花与马海宏、蔺宏发、汪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葵花,马海宏,蔺宏发,汪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470号原告:董葵花,女,汉族,1949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马海宏,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教师,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蔺宏发,男,汉族,约40岁,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汪宏林,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原告董葵花与被告马海宏、蔺宏发、汪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董葵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葵花以被告汪宏林无法找到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葵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原告董葵花负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