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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夏连付与高平市建宁乡建南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连付,高平市建宁乡建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1301号原告:夏连付,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高平市建宁乡建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炳富,村委主任。原告夏连付与被告高平市建宁乡建南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夏连付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连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高先审 判 员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