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冯国栋、刘松杰诉刘结实、刘小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栋,刘松杰,刘结实,刘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国栋,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松杰,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结实,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勤,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案在审理阶段,申请人冯国栋、刘松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登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告刘小勤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西里十二巷10号的登房权证字第13011719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同时将用以担保的原告刘松杰所有的思域牌豫AKQ5**号车辆及案外人郑州市新郑梅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豫AWJ5**号车辆予以查封。因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9月22日申请人冯国栋、刘松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松杰所有的思域牌豫AKQ5**号车辆及案外人郑州市新郑梅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豫AWJ5**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松杰所有的思域牌豫AKQ5**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郑州市新郑梅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豫AWJ5**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