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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姜海建与高京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建,高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307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建。被执行人高京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姜海建与被执行人高京海债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