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俊超与王自中、王自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超,王自中,王自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300号原告:李俊超,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自中,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自超,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超诉被告王自中,王自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自中,王自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