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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冯双周与吴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周,吴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2325号原告:冯双周,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告:吴振锋,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冯双周与被告吴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双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振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双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4日、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9日被告以买涂料和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共计借现金28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吴振锋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4月4���、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9日被告以买涂料和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共计借现金28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吴振锋向原告借款28500元,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振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冯双周借款二万八千五百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被告吴振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淅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