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正文、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文,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刑初518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正文,无职业。2015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无职业。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在仙桃市流金岁月茶餐厅附近,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8片,净重0.77克,获款4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被布控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交易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6)第JDW93号毒品检验鉴定书;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618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仙桃市公安局提取检材记录、毒品称量记录、手机通话详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重量为0.7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正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正文、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交易,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61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何正文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何正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6天,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0.7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丽蓉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兰菊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翩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