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甲。被执行人彭某乙。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彭某甲、彭武先与被执行人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万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