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玉慧与张宏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慧,张宏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特14号申请人:张玉慧,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宏伟,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代理人:张志永,系被申请人张宏伟之夫,住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号。申请人张玉慧与被申请人张宏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玉慧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4日晚突发脑出血,虽经手术治疗,现仍在平谷区医院治疗,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现申请依法宣告张宏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志永为张宏伟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张宏伟的代理人张志永称,我同意原告的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4日晚突发脑出血,虽经手术治疗,现仍在平谷区医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诊断书,身份证明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6年4月4日起因突发脑出血,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失去行为能力,时间相对较长,且未见恢复,被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亟需监护人进行维持,故对本案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张宏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志永为被申请人张宏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