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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1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旗,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华,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马华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华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产权(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