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玄绪海与刘庆武、金光铉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玄绪海,刘庆伍,金光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玄绪海,男,194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宇,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庆伍(又名刘庆武),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伟国,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秀兰,女,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金光铉,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玄绪海因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牡民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玄绪海提交的新证据使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钱大龙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