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40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