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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40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