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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韩续奎与新疆东方泰合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6民初245号原告:韩续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东方泰合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友谊路南四区-327。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金东风,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韩续奎与被告新疆东方泰合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金东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续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续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韩续奎负担。审判员  侯峻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