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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学民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郯执字第1507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学民,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执行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超之妻田红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学民的银行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