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耿东启与刘兆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东启,刘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耿东启,被执行人刘兆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东启与被执行人刘兆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