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唐军与陈彦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陈彦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唐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彦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唐军申请执行陈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彦泽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