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于欢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欢,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于欢,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刘超,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于欢与被执行人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超支付欠款人民币71,5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01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