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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二妮与刘凤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妮,刘凤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9民初3077号原告:王二妮,女,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影(系原告之女),女,住嘉祥县。被告:刘凤娇,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949338。负责人:王焕峰,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航(特别授权),山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二妮与被告刘凤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影、被告刘凤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二妮诉称,2016年6月25日,被告刘凤娇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沿嘉祥县呈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16年7月5日嘉祥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凤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车损等共计5万元,保留对伤残赔偿的诉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凤娇辩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剩余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再由我赔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刘凤娇的投保信息属实,在依法核实保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及驾驶证、行车证真实性、有效性的情况下,并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损失程度后,被告将决定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并依法计算赔付数额。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刘凤娇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沿嘉祥县呈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嘉祥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刘凤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被送往嘉祥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告刘凤娇交付住院押金1000元,当日原告转往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7天,因上述治疗,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1143.7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凤娇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王二妮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1143.7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17天)元;3、护理费1006.40元(59.2元/天×17天);4、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200.10元,均属保险赔偿范围,均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因二被告就非医保用药达成协议,被告刘凤娇自愿承担1671元的非医保用药,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11529.10元。被告刘凤娇自愿赔偿原告衣物损失200元,本院予以照准,故被告刘凤娇应承担1871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刘凤娇应再赔偿871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二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人民币11529.10元。二、被告刘凤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二妮医疗费、财产损失费8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王二妮负担420元,由被告刘凤娇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