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宏斌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斌,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宏斌。被执行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宏斌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号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15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咸阳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宏斌购房款350385元及利息112651元。仲裁费12556元,执行费684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仲裁字(2015)156号裁决书;(2016)陕0402执73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