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史靓与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靓,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4行初55号原告史靓,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邹仕芳,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崴,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鹏飞,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靓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确认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2日,原告接到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汉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的电话:原告名下硚口区汉宜路412号802室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已被注销。原告立即到被告处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发现该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已于2015年12月29日被注销。而被告作出注销行政行为并未通知原告。另外,直至2015年12月29日原告并不知悉分户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也未超过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6个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原告认为,被告注销原告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导致了2016年6月21日晚硚口区汉水桥街办事处对该房屋的强拆事件,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撤销原告史靓名下硚口区汉宜路412号802室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明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2、恢复原告史靓名下硚口区汉宜路412号802室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明;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硚政房征补字(2014)3-26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证据。被告辩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武汉市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具体办理房屋登记工作。原告因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行为起诉,起诉对象应为委托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土地使用权证明注销应当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管理。原告因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明被注销起诉被告,系错列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硚口征收办)申请办理位于硚口区汉宜路412号(原208号)C单元8楼2号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向被告提交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硚政征(2014)2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硚政征补字(2014)3-26号)、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申请注销房屋登记的报告及申请注销登记房屋清册等相关材料。被告受理后,依法查验了硚口征收办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全部材料。经审查,硚口征收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被告依法准予并办理了硚口区汉宜路412号(原208号)C单元8楼2号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对于上述注销登记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产权人史靓坐落在硚口区汉宜路412号(原208号)C单元8楼2号的房屋,注销原因“因办理案卷201514039020而于2015-12-29自动将证硚200400767的状态置为全部变更(因办理人民政府生效征收补偿决定的所有权注销登记业务)”。属前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