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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张德庆、李国娟、孙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张德庆,李国娟,孙晓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7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单明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良,男。被告:张德庆,男。被告:李国娟,男。被告:孙晓辉,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张德庆、李国娟、孙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1.0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