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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刑初4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无业。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中旬至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门面房内,放置具有荧屏计分等功能的赌博机十台,包括四台招财进宝连线机,一组捕鱼机(六个机位),开设赌场,以人民币与游戏积分相互兑换等方式,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赌博。2016年2月23日20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机房当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查获参赌人员四名、赌博机十台,缴获赌资人民币9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吴雷、姜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刘某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于赌资90元及赌博工具“打鱼机”1台(独立操作单元6单元)、“招财进宝连线”4台,由扣押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良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欣天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