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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玉龙与魏吓建、陆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龙,魏吓建,陆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2240号原告:赵玉龙,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魏吓建,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陆良宝,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赵玉龙与被告魏吓建、陆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吓建、陆良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魏吓建偿还赵玉龙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陆良宝对上诉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3日,魏吓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约定月利率为2%。陆良宝自愿为魏吓建提供担保。借款后,魏吓建月息款支付至2012年2月13日止。现经赵玉龙多次催讨,魏吓建至今未还本息,陆良宝对其担保责任也在推却,致使赵玉龙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魏吓建、陆良宝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赵玉龙提供的借条、魏吓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陆良宝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与赵玉龙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魏吓建向赵玉龙借款、赵玉龙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李永杰支付借款的事实,赵玉龙依上述证据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吓建向赵玉龙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并按约支付利息。由于三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陆良宝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龙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陆良宝对该笔债务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赵玉龙起诉之日即为要求魏吓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赵玉龙有权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陆良宝承担保证责任。赵玉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吓建、陆良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吓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赵玉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陆良宝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魏吓建、陆良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双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美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