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刑初291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抓获,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宗和、被害人王某甲、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经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授权后成立霞浦分公司,并挂靠该公司从事室内装饰等经营活动。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以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名义承接霞浦县戴夫特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位于霞浦县好万佳广场C栋戴夫特国际水会的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公司工作人员林某甲、刘培宇等人,先后雇请水泥漆工、木工、泥工等不同工种工人,以劳务分包、按日结算工资等方式施工作业。至2015年1月底工程完工,被告人刘某拖欠金发锦、马秀梅、王某丁等4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73290元。上述工人多次向被告人刘某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而被告人刘某以戴夫特国际水会工程款未支付等为由拒不支付,并以离开霞浦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2月4日开始,上述工人陆续向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被拖欠工资一事,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两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询问有关事宜,被告人刘某均称无钱支付。同年2月11日,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依法调查后,向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发出《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刘某仍不予支付。同年2月27日,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发出《关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告知》。同年3月4日,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再次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要求其到该大队处理欠薪一事,被告人刘某拒不到该大队,也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3月23日,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霞浦县公安局。同年3月25日,霞浦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向除工人王某甲外的其余42名工人支付了一半工资,上述42名工人均表示放弃剩余被拖欠的工资,并均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向工人王某甲支付了王某甲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580元,并取得工人王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严某、卓某、马某、陈维修、金某、王某丙、王某丁、林某丙、王某甲、钟某、胡某、林某丁等43人陈述,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叶某、曹某等人证言,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报告》、《关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告知》、送达回证、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投诉(举报)登记表、投诉书、欠薪人员登记表、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广州市美星装饰室内外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人合同、领条申请书、工资结算单、工资欠条、通话清单、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4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7329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4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沈晚晖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