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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献斌与金华微播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献斌,金华微播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44号申请人:钱献斌。被申请人:金华微播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金源大厦1F。申请人钱献斌与被申请人金华微播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钱献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2万元),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金华微播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献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金华微播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利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