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桂林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桂林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591号原告:李国华。被告:桂林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辉。原告李国华诉被告桂林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原告未于接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涛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六���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唐雯辞 来源:百度“”